• 海宁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6-29  /  浏览:1462 次  /  

一、受理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决定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申请条件:

1.购二手房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以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上的日期计算为准。

2. 所购住房为职工(配偶、未婚子女)的缴存地或户籍地。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二手房的,不得以购买二手房名义再次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房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目录:

1. 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借记卡

2. 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

3. 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原件);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 提取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在办理时签订婚姻状况声明(原件)。

6.购房人的户口本(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原件)(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无需提供)

五、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1.每月初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嘉兴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82099535

    或者“12345咨询举报投诉热线”

八、办理依据

1.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相关链接:关于 海宁公积金 职工购买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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