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方便缴存职工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减轻其还贷压力,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商贷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商业贷款情况,于次月固定日提取其月缴存额(以上月已还本息额为限)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以下简称“划款”)的一种提取方式。
第三条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
申请商贷委托按月提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余额;
(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三)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普通住宅并在本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系统范围内申请的商业贷款且还贷状态正常,并能获取其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
第四条 首批支持办理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的银行为本市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系统。
首批支持划款的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第五条 申请人到其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办理商贷委托按月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集无法获取的申请人自行提供);
(三)借款合同、还款明细清单(由商业贷款银行自行获取验证或提供)
(四)申请人本人银行一类借记卡;
(五)所申请商业贷款非本市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六条 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的提取金额规定:
申请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的商业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总和大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商业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月缴存额总和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金额以月缴存额总和为限。优先提取主借款人的当月缴存额,不足部分依次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当月缴存额。
第七条 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申请及划款时间:
业务申请时间:每月正常工作时间。
提取划款时间:次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职工核定可提取金额并进行划款,将该笔资金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予以提取。
若因下列原因导致划款失败的,公积金中心不再进行补划,且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
(一)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发生封存、冻结情形或余额不足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存在问题的;
(三)商业贷款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取职工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额,致使无法核定提取金额的。
第八条 商贷委托按月提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家庭有多笔商业贷款的,只能委托其中一笔;
(二)申请人均终止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三)商贷委托按月提取期间,申请人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终止商贷委托按月提取。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按照授权承办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的具体业务。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商贷委托按月提取:
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相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提出商贷委托按月提取申请,并对《嘉兴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中贷款信息与委托提取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同时签订《嘉兴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附件2)。
第十一条 商贷委托按月提取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终止该委托业务的,需由本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终止委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填写《嘉兴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申请表》(附件3),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自次月起终止商贷委托按月提取。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执行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公积金中心有权自行解除本协议,并自次月起终止商贷委托按月提取:
(一)申请人提供的商贷委托按月提取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商业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