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意见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2-23  /  浏览:1470 次  /  

招生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遵循“两证优先”、“分批录取”原则。

注:“两证”是指新生户籍和父(母)或新生本人的有效房产在同一镇或四街道范围内。“有效房产”是指有合法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按份额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合计须达51%及以上。父(母)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的,须父、母、新生均无其它房产。


招生对象

初中新生为当年的小学毕业生;小学新生为到当年8月31日满6周岁、未就读过小学的儿童。


材料截止时间

新生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计算时间等材料取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招生批次

第一批:具有“两证”,且“两证”为同一学区的新生;按原村、社区户籍直接划入相关学校的新生。


第二批:父(母)及本人确无房产,祖辈有效房产在学区内的新生(新生户籍须在此房产内)。


第三批:具有“两证”,但不在同一学区的新生(以房产证件地址确认学区)。


第四批:仅具有学区内户籍的新生。


第五批:具有本市非同一镇或非四街道户籍,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持有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


第六批:非本市户籍,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持有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须有一方参加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并达到积分要求。


第七批: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在学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


第八批:非本市户籍,父(母)在学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须有一方参加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并达到积分要求。


报名办法

1.教育局于每年4月中旬前发布当年招生工作通知,公布预报名的具体事项。


2.符合第1~4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5月中上旬进行第一次网上预报名,6月中旬公布录取名单。


3.符合第5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5月中下旬进行第二次网上预报名,6月下旬公布录取名单。


4.符合第6~8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7月上旬进行第三次网上预报名,7月下旬公布录取名单。


5.错过相应招生批次网上预报名的新生,可在后一次的网上预报名时进行补报


6.符合第1~4招生批次条件,但新生户籍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可参加网上预报名,但录取批次延后

报名的具体时间、方式在当年招生工作通知中公布。


录取办法

1.通过预报名材料审核的第1~4批次新生,如人数未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则全部录取;如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则由学校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当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则按同批次中主要证件(房产证件、户籍)的办理时间先后录取未被录取的,优先统筹安排至其他学校


2.第1~4批次中,新生户籍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放在所有第4批次后统筹安排;错过报名的,根据补报名时间及资源情况统筹安排


3.第5~8批次新生,根据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学位不够时,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第5、6批次按房产证件时间排序,第7批次按营业执照或社保缴纳时间排序,第8批次按积分高低排序)。


4.享受军人、引进高端人才、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驻海宁高校教职工、台胞、华侨子女和父(母)持有“直通卡”等政策优待入学的新生,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申请材料要求在当年4月底前提交教育局基教科。


其他

1.转学办理。各校可根据本校学位情况(各校班额小学最多不超45人、初中不超50人)接收学区内户籍生的转学申请;四街道范围的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空余学位的乡镇学校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转学申请。


2.严格执行。学校要按招生办法认真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按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学校不得擅自违规受理新生报名。


3.加强监督。教育局将加强对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管,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证件送相关部门处理。同一新生只能参加一次网上预报名,如有重复登记均作无效处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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