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市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海政发〔2017〕51号)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12-04  /  浏览:1587 次  /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规定,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7〕51号)。
  《通知》将全市划分为两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为硖石、海洲、海昌三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二级区片为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黄湾镇(尖山新区)、马桥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
  《通知》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中一级区片综合补偿价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万元/亩;二级区片综合补偿价4.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万元/亩,安置补偿费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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