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进入选房程序的家庭,限申请人或配偶参加选房。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或配偶不能到场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选,《委托书》本人签字后须经委托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确认。
第四条 抽签、选房时间根据联审部门审核情况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批安排。
第五条 拟配租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作为《抽签次序号》,按《抽签次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或不抽取《选房顺序号》的家庭,自动延至同一场次有《选房顺序号》家庭选房后按《抽签次序号》选房。
第六条 已抽取《选房顺序号》的拟配租家庭按《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3 次叫号不参加选房的,自动延至最后。
第七条 拟配租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每户选房时间控制在 3 分钟内,超过时限自动延至最后,逾期未选房的家庭视为放弃,自动转为本年度货币补贴。
第八条 房源选定后,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选房户签订《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选定协议书》,选定房源一周内放弃实物配租的,可选择货币补贴,超过一周未作选择的,视为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九条 选房过程由公证处全程参与,并负责公证服务。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7 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