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决定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申请条件: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购房发票上的日期计算为准。
2.所购住房为职工(配偶、未婚子女)的缴存地或户籍地。
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房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商品房的,不得以购买商品房名义再次提取。
四、申请材料目录:
1. 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借记卡
2.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3. 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
4.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在办理时签订婚姻状况声明(原件)。
6. 购房人的户口本(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原件)(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无需提供)
五、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1.每月初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嘉兴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82099535
或者“12345咨询举报投诉热线”
八、办理依据
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