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海宁不动产登记有大变化!权威解读来了!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6-17  /  浏览:1627 次  /  

6月4日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

“海宁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


图片来源网络


具体是什么样的新规定?


为何要实施这个新规定?

为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登记效率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海宁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实施内容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01

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房屋办理房屋转移、变更、注销、抵押、换证、补证等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再审查证载所有权人婚姻关系,经登记簿和证载所有权人同意即为其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登记簿和证载所有权人是夫妻一方的,只需一方到场签字办理;登记簿和证载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的,需双方到场签字办理。


02

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司法裁定、公证继承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建房资料、合同、法律文书、公证书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关系。


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夫妻一方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夫妻一方权利主体单独所有;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夫妻双方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权利主体共有。


实施时间

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其他事项

1、不动产加名、减名,仍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婚姻证明

夫妻共有不动产,原登记在一方名下,现申请登记为共有的(加名)或者原登记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现申请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减名),应由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并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涉及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特殊性房屋的,需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办理。


2、这种情况请注意

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单方到场申请异议登记


3、不实登记怎么办?

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害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仍需携带相关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的证件原件

因享受购房优惠政策需要,办理登记时仍需携带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等能说明家庭户成员情况的材料原件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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